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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19】48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湖北省**牧业集团有限公司驻武汉业务人员,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路**巷**号**室。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充侦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6日,湖北省**牧业集团有限公司**赖某某从武汉市白沙洲增益冷链大市场购进四十件“泰森”牌(产地美国肯塔基州、工厂注册号P-19514、“TYSON6848”)鸡爪,利用该公司冷藏车将鸡爪运回恩施,2018年1月17日下午将该批次“泰森”牌鸡爪运抵恩施并储存在湖北省**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恩施市**路**号综合冻库内,其中有7 件“泰森”牌鸡爪在卸货时被湖北省**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市人民路肉食批发部的负责人贾某某运走。2018月1月18日9时许,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在对湖北省**牧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在该公司综合冻库内现场发现三十三件“泰森”牌凤爪,后公司及时追回在人民路肉食批发部的7件“泰森”牌鸡爪,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查获的40件“泰森”牌鸡爪依法扣押。经湖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该批次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该批次来自美国的产品属禁止进口产品。后经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产地美国肯塔基州、工厂注册号P-19514、“TYSON6848”的泰森凤爪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扣押移交通知书、湖北检验检疫局关于鉴定进口冷冻肉的复函、营业执照、采购入库单等书证;2.周某某、徐某某、贾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4. 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因涉案产品还未流通市场,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向宗卿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联系电话1380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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