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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号,住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单元**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5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从广东购进940条各类伪劣卷烟,通过物流从广东省运抵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马鞍山村用于销售,被执法部门当场查获,涉案卷烟全部收缴。经计算,该批卷烟价值人民币2053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材料、烟草专卖局执法材料、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价值计算的回复;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购进价值人民币205332.00元的伪劣卷烟用于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花溪区人民法

检  察  员 张鹏

                               2020年7月9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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