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住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5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从广东购进940条各类伪劣卷烟,通过物流从广东省运抵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马鞍山村用于销售,被执法部门当场查获,涉案卷烟全部收缴。经计算,该批卷烟价值人民币2053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材料、烟草专卖局执法材料、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价值计算的回复;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购进价值人民币205332.00元的伪劣卷烟用于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程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