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村**社**号,租住北海市海城区**村**。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5月2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5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在北海市海城区**路**小区**号经营**店。2019年2月始,被告人赖某某从微信昵称“青青河边草”(另案处理)处低价购进保健品,高价销售,从中牟利。2019年11月25日晚上,范某某在上述店铺以12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赖某某处购买了保健品黑金刚、中乐伟哥各1盒。次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店铺内抓获被告人赖某某,当场从上述店铺内缴获了保健品虫草阴茎王1盒、黑金刚-阴茎倍增3盒、枸杞橼酸西地那非片2盒、黑金刚-阴茎倍增1盒、中乐伟哥1盒、玛卡虫草片1盒、美国金伟哥1盒、顶级伟哥1瓶(内含两粒)、虫草雪莲1瓶(内含五粒)、KingTiger1瓶、MACA 1瓶(美国辉腾)、虫草王12颗及一台联系作案的华为手机等物品。经检验,从上述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
归案后,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检验报告、抓获经过、身份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邬柱光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壹册及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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