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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2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2080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4日、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至2015年初之间,被告人赖某某因参加广州食品、药品展销会认识卖桑珠肾宝的商人高某某,2015年初,高某某主动联系被告人赖某某兜售“桑株肾宝”,并提供了相关《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等,被告人赖某某在未查验相关资质真伪的情况下,开始向高某某进购“桑株肾宝”到**钜仁、**慷愎、**亿康、****百姓平价、**百姓平价等药店售卖,2015年初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赖某某共向高某某进购59000余元的“桑株肾宝”,其中进购平均价格为25元/件(条),每件(条)共8盒“桑株肾宝”,每盒约3.13元,售卖价格约35/盒。2018年11月9日,普定县公安局查扣赖某某用于售卖的“桑株肾宝” 1188盒,其中批号为20170121的“桑株肾宝”查扣399盒,批号为20180321的“桑株肾宝”189盒,批号为20180518的“桑株肾宝”600盒。2018年11月15日,安顺市食品药品执法支队对查扣的三批“桑株肾宝”抽样后送检,经贵州省食品检验检测所鉴定,被查扣的三批“桑株肾宝”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结果不合格 。

同时查明,被告人售卖“桑株肾宝”的**钜仁药房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内,被告人赖某某在**县百姓平价大药房、**县老百姓平价大药房两家药房共销售83盒“桑株肾宝”,消费者支付价款 378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扣的“桑株肾宝”1188盒;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瞿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朝鹏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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