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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二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61********,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小区**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于2020年7月2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3日、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赖某某分别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射钉枪零部件、瞄准镜等物品并邮寄至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通衢北路96号。后赖某某对射钉枪零部件进行组装、改装,并在枪管加装瞄准镜。2020年7月21日,公安民警在赖某某位于江西省德兴市**镇**叶村**家中,查获该把改装射钉枪。经衢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改装射钉枪枪口比动能达到39.453J/cm²,应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致伤力。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廿里镇和美村中村道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9月3日,本院向赖某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赖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改装射钉枪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照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衢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颖曦

检察官助理:刘霞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和证据材料见电子卷宗,内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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