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甲的父亲赖某乙生前购买了两支气枪用于打鸟。在赖某乙去世后,被告人赖某甲将赖某乙遗留的两支气枪存放在其位于柳城县**镇**村**里,平时用于打老鼠和小鸟。2020年9月27日6时许,柳城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的举报后,在被告人赖某甲家一楼进大门右手边杂物房衣柜顶部、厨房左侧的水泥砖瓦房门背各搜查出一支气枪。2020年9月27日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送检的两支枪状物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被告人赖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正
检察官助理李芳芳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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