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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赖某某陆续购买射钉枪、枪管、瞄准镜、枪托、固定器、退壳器等配件,改装制造成枪支1支。经鉴定,该改装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赖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改装枪支1支等物证;2.现场勘查、搜查、检查等笔录;3.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赖某某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家敬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枪支等物品由公安机关暂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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