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四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福建省长汀县**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9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间,被告人赖某某在**长汀县**村中坑山场种植脐橙,随后用锄头对已种植脐橙的山场打平台。2019年冬,被告人赖某某又雇请钩机在中坑山场打平台,随后挖穴种植脐橙、油茶。经长汀县林业局认定,现场位于**长汀县**村中坑山场025林班04大班010小班,毁林种植面积31.2亩,属生态公益林。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自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自愿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林业工作站出具的《林权证明》、长汀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长汀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赖某某到案经过说明》、长汀县**镇塅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林某某、朱某某、赖某甲、李某乙、赖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长汀县林业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
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改变被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用途31.2亩,造成生态公益林地的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赖某某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4)犯罪嫌疑人赖某某的行为牵连故意毁坏财物,应当酌定从重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佳卿
检察官助理:凌美英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0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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