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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生态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住福建省沙县**街**栋**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日、4月22日退回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沙县公安局分别于同年3月25日、5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在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后,在沙县**坊村**号民房经营野生动物,其经营范围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野猪及人工驯养繁殖的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野猪、竹鼠等。2019年8月16日,赖某某在其经营点向一名男子(另案处理)收购山里小溪抓获的5只平胸龟,赖某某吩咐工人郑某某称重后,5只平胸龟总重量2.1斤,以每斤500元(人民币,下同)向该男子收购,现金支付收购款1050元。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赖某某吩咐郑某某将打包好的5只平胸龟、4只山麂活体、3只山麂死体、1只果子狸活体、2只竹鼠活体、1只野猪活体,装运至停靠在沙县湿地公园附近的一部车牌号为粤******大客车,后由该大客车寄送到广东进行出售。该车在途径龙岩市上杭县路段时,被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查获。经鉴定,平胸龟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和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山麂、果子狸、竹鼠、野猪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物种。

被告人赖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经沙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其经营点接受搜查后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在第一次供述中未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再次讯问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野生动物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肖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出售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平胸龟5只、国家“三有”野生动物山麂7只、果子狸1只、竹鼠2只、野猪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虽然到案后第一份供述没有如实供述,但后期供述有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从事野生动物经营期间,在已经被两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超范围收购野生动物,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丽鸣

检察官助理:陈春蕾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宗7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被告人赖某某手机2部现扣押于沙县公安局,涉案野生动物由上杭县公安局扣押并进行处理。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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