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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非法狩猎罪)(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四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赖某某(又名学老),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6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福建省长汀县**镇巷**村**路**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并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赖某某携带电机和电线,到长汀县**镇**村**岽山场,从一处废弃养猪场的电表上接上电源,在**岽山场布上电线,用于猎捕野猪。当晚8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将布好的电线通上电源后,到山场一破旧的寮子里观望,以防有人经过被电到。不久,已接通电源的电线引燃周边的杂草,引发森林火灾,导致**岽山场水土保持林地过火面积10.2亩。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在案发现场向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赖某某向长汀县濯田林业站交缴了扑火工资人民币2400元,向长汀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交缴了植树造林款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其扣押物电线、变压器的照片等物证;

2.长汀县濯田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林权证》、长汀县公安局濯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长汀县濯田林业工作站出具的《单位活期存入》《收条》、长汀县**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赖某某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赖某某、王某某、兰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长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并导致森林火灾,造成水土保持林地过火面积10.2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赖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植树造林款人民币5000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4、被告人赖某某已交缴灭火工资2400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5、被告人赖某某非法狩猎导致水土保持林地过火面积10.2亩,应当酌定从重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丘逢铿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6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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