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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18〕17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湛江市赤坎区******小区****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栋**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招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湛江市赤坎区**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梁某某、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日、2018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在一名叫“**”(身份不明,在逃)的男子安排下,与肖某某、吴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合伙将走私香烟从广西运输到湛江市赤坎区进行分装。为寻找分装香烟场地,2017年3月初,赖某某到赤坎区洪屋下村一养鹅场找到被告人招某某,以每月500元的价格租用了招某某的养鹅厂作为分装走私香烟的场所。3月9日下午,赖某某联系被告人符某某,让其找人帮忙分装和打包香烟,符某某找到廖某某(已判决)和李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到养鹅场打包香烟。当日下午,共有四两小轿车运输非法卷烟到达养鹅场。3月9日、3月10日两天下午,符某某、廖某某、李某某三人都在养鹅场内负责将散装走私香烟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好后,赖某某安排招某某使用三轮摩托车将非法卷烟运到村口的一辆五十铃货车装车运走,并支付给招某某每趟二十元运费报酬。赖某某向符某某支付了两天工钱共计1000元。3月12日,李某某因工钱太低不参与打包非法卷烟工作,于是符某某叫上梁某某、廖某某到养鹅场对三车非法卷烟进行卸车、装箱及包装。3月12日下午17时许,湛江市烟草专卖局在养鹅场查获正在分装卷烟的符某某、廖某某,缴获了无合法手续的红双喜卷烟(硬晶派专供出口)450 条、红双喜牌卷烟(硬出口)1500条、苏烟牌卷烟(硬专供出口)1450条,红双喜牌卷烟(百年龙凤)896 条、520牌卷烟(LaRoseMENTHOL) 436 条,涉嫌运输非法均有黑色丰田车(车牌粵GT****) — 辆。经鉴定,涉案的4732条卷烟价值人民币741051.8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记录、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梁某某、招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结伙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拟对被告人赖某某、梁某某、招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玥

2018年8月23

附:

1.被告人赖某某、梁某某、招某某关押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一册。

3.证据目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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