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8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5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赖某某在东莞市开始饲养一只绿和尚鹦鹉和一只凤梨小太阳鹦鹉。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赖某某将前述两只鹦鹉带至广州市花都区东富酒店门口人行道上准备与微信昵称为“花海”的买家(另案处理)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两只鹦鹉分别为和尚鹦鹉和绿颊锥尾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价值均为人民币10000元,总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城洲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依法扣押的1台华为V9手机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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