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生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赖*生,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6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住铜鼓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铜鼓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生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赖*生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乡**村**组其自家菜地里,用捕猎夹非法猎捕猪獾一只,之后被其食用。

同月26日上午8点多,赖*生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乡**村**组徐*旺的“塘背洞”山场上,安放了两个带报警器的捕猎夹,准备用来猎捕野生动物。当天9时许经群众举报被查获,案发时两个捕猎夹均未获得猎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捕猎夹、报警器

2、书证:证明、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彭*英等人证言

4.被告人赖*生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生在禁猎期、禁猎区安放禁用的捕猎夹夹到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猪獾一只,并在禁猎期、禁猎区安放两只禁用的带报警器的捕猎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芳亮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79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捕猎夹5只、报警器2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书证四页。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起诉书一式捌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