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332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于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号。于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5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镇*村*号。于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于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乡*村*小组。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委会*村*号。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街道*村。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丙,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鄢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镇*村*组*号。于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村*巷*号。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茂名市*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村*号。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7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街道*路*号*幢*单元。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丙,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丁,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戊,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街*路*巷*号。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529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居委会*路*号。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己,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街*号。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庚,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于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严某某、唐某某、赖某乙、周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赖某丙、鄢某某、陈某某、董某某、吕某某、余某某、张某甲、马某某、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王某甲、陈某甲、李某某、赖某己、谭某某、刘某某、谢某某、赖某庚涉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9月2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谢某某、李某某、赖某己、吕某某、鄢某某、赖某丁、赖某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赖某甲(股东兼法人代表)伙同被告人严某某(股东)、唐某某(股东)在东莞市南城街道*路*大厦505室、510室成立**络科技有限公司,三人投资额和分红均等,公司设客服部和转化部两个部门,其中客服部主管为被告人赖某乙,主管客服部三个客服小组,小组长分别为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杨某某;转化部主管为被告人周某某,主管转化部两个小组,组长分别为被告人谭某某、赖某丙;人事及前台为被告人王某某。该公司由赖某甲负责管理经营、编排诈骗话术、收集并发放被害人电话清单;严某某负责管理公司收支,唐某某负责公司选址、装修、注册,赖某乙、张某某、罗某某、杨某某负责组织客服部冒充多个在线贷款平台客服向被害人他介绍贷款服务并收取会员费及“服务费”,并对不愿意缴纳“服务费”的被害人进行威胁催收;周某某负责组织转化部冒充贷款技术专员向被害人发送高利息贷款平台链接,并引导被害人贷款。客服部员工除底薪外从会员费及贷款“服务费”中提成8%,转化部员工从贷款“服务费”中提成8%,组长除自己介绍的会员费和贷款“服务费”中提取8%的提成外,还从组员的提成额中提取1%的提成,赖某乙每月从公司诈骗所得中提取1%作为提成,赖某甲每月从公司诈骗所得中提取4%作为工资。该犯罪组织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形成以赖某甲、严某某、唐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赖某乙、周某某、罗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公司客服部成员每天约拨打约1000多个陌生人电话,冒充融360等多个在线贷款平台客服对不特定的被害人进行诈骗,对被害人谎称交纳198元会员费后可通过该公司与多个在线贷款平台合作,可通过内部风控渠道消除不良征信而保证当天下款,还向部分被害人谎称没有任何后期费用、可降低利息、增加分期,在被害人交纳会员费并登记个人信息后,再由冒充上述网络贷款平台放款技术专员的转化部员工添加被害人QQ,发送多个网络贷款平台APP链接让被害人自行申请贷款,贷款成功后要求被害人收取贷款额的20%作为“服务费”。在部分被害人发现被骗不愿交纳高额“服务费”的情况下,由对应的客服部成员通过不断拨打骚扰电话和语言威胁,利用被害人不愿被家人和朋友知道贷款事宜及家庭生活不愿被打扰的恐惧心理,迫使被害人缴纳“服务费”。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诈骗和敲诈勒索行为已经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通过上述方式诈骗约6000多人次共 7749600元人民币,对31名被害人中的8人敲诈勒索共11616元。其中被告人赖某甲、严某某 、唐某某诈骗7749600元人民币、敲诈勒索11616元人民币;被告人赖某乙非法获利127496元人民币、诈骗7749600元人民币、敲诈勒索11616元人民币;被告人谭某某非法获利133508.2元人民币、诈骗1318852.5元人民币;被告人赖某丙、张某某夫妻共同非法获利162658.8元人民币、诈骗1301985元人民币,张某某敲诈勒索4480元人民币;被告人赖某丙非法获利120578元人民币、诈骗1113475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109375元人民币、诈骗1067187.5元人民币;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122282.6元人民币、诈骗达1028532.5元人民币;被告人赖某戊非法获利72873元人民币、诈骗648412.5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83098元人民币、诈骗601225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利62492元人民币、诈骗593650元人民币;被告人余某某、董某某夫妻共同非法获利91830元人民币、共同诈骗558987.5元人民币,余某某敲诈勒索4480元人民币;被告人马某某非法获利61352.2元人民币、诈骗466902.5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52207元人民币、诈骗390087.5元人民币;被告人谢某某非法获利54353.2元人民币、诈骗379415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43202元人民币、诈骗376962.5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46592元人民币、诈骗319900元人民币;被告人赖某己非法获利30353元人民币、诈骗185400元人民币;被告人罗某某非法获利38279元人民币、诈骗178387.5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甲非法获利21869元人民币、诈骗147737.5元人民币;被告人吕某某非法获利14104元人民币、诈骗94600元人民币;被告人鄢某某非法获利18352元人民币、诈骗89075元人民币;被告人赖某丁非法获利10314元人民币,诈骗53925元人民币;被告人赖某庚虽暂未非法获利,诈骗760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19966元人民币。
部分犯罪事实如下:
1、被害人杨某甲于2018年7月被自称某贷款平台客服专员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了198元会员费,在3个贷款平台上共贷款了9000元,被诈骗了1800元“服务费”。被害人杨某甲共被诈骗1998元。
2、被害人卢某某于2018年7月下旬被自称”**贷”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余某某、谭某某诈骗了198元会员费,在”**贷”贷款平台上贷款了15000元,被诈骗了3000元“服务费”。被害人卢某某共被诈骗3198元。
3、被害人侯某某于2018年7月23日被自称某信贷中心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谢某某微、谭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了198元会员费,在“安逸”贷款平台贷款2800元,被诈骗560元“服务费”,被害人侯某某共被诈骗758元。
4、被害人侯某甲于2018年8月被自称某贷款平台客服、技术专员的被告人余某某、谭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了198元会员费,被害人王丽华扫码支付198元后添加自称技术专员的谭某某的QQ,在谭某某的指引下在”**贷”贷款平台贷款4000元,后被害人王丽华在余某某的要求下扫码支付800元作为“服务费”。被害人王丽华共被诈骗998元。
5、被害人陈某甲于2018年9月12日接到自称某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余某某、张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了198元会员费,在“锦囊贷”贷款平台贷款5000元,第二次支付198元会员费后无法贷款成功。被害人陈某甲共被诈骗1396元。
6、被害人陈某乙于2018年9月被冒充贷款平台客服人员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余某某、赖某丙通过上述方式诈骗了198元会员费和1200元服务费,在”**贷”贷款平台贷款6000元。被害人陈某乙被诈骗1398元。
7、被害人叶某某于2018年9月下旬被冒充网上贷款平台客服人员和技术专员的工号8837的被告人(在逃)、被告人谭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198元会员费6次,在6个贷款平台上分别贷款1500元、1500元、10000元、6000元、12600元、5000元,被诈骗了300元、300元、2000元、1200元、2520元、1000元服务费。被害人叶某某共被诈骗8508元。
8、被害人李某甲于2018年10月初的被自称某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董某某、赖某丙通过上述方式诈骗了198元会员费2次,在”**贷”贷款平台上贷款了5000元,被诈骗了1000元服务费。被害人李某甲一共被诈骗1396元。
9、被害人王某乙于2018年10月初被自称网上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的被告人余某某、谭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198元会员费,在“趣味分期”贷款平台贷款3600元。王某乙因与自己最初申请的贷款额度不符,要求取消贷款并拒绝缴纳服务费,但被对方威胁称如果不缴纳服务费将威胁到家人的安全。王某乙被迫无奈缴纳了服务费720元。王某乙被诈骗198元,被敲诈勒索720元。
10、被害人钟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被自称货上钱贷款专员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刘某某、谭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了198元会员、500元服务费费,在某贷款平台成功贷款2500元。被害人钟某某共被诈骗698元。
11、被害人卢某甲于2018年10月中旬被自称某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刘某某、谭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了396元会员、800元服务费费,在”**贷”贷款平台贷款4000元。被害人卢某甲共被诈骗1196元。
12、被害人王某丙于2018年10月18日被自称某某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赖某丙、赖某戊通过上述方式诈骗了会员费1056元、服务费1300元,在 “及贷”APP上贷款了6500元。王某丙共被诈骗2356元。
13、被害人朱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被自称某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董某某、张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了会员费198元2次,被告知可以走内部审批渠道快速贷款且没有其他附加费用,在“玖富万卡”贷款平台贷款了10000元后,被要求支付贷款额20%即2000元的服务费。被害人朱某某发现被骗,不愿意缴纳服务费,对方告知其如不缴纳服务费将会翻倍收取,并会有他们的方法向朱某某提供的朋友和亲人打电话追缴,朱某某最终被迫缴纳了2000元服务费。被害人朱某某被诈骗396元,被敲诈勒索了2000元。
14、被害人李某乙于2018年11月5日被自称某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董某某、谭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了198元会员费、600元服务费,在“洋钱罐借款”的贷款平台贷款3000元。被害人李某乙共被诈骗798元。
15、被害人张某乙于2018年12月中旬被自称**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赖某己、赖某戊以上述方式诈骗了198元会员费2 次、1800元服务费,在”**贷”的贷款平台贷款9000元。被害人张某乙共被诈骗2196元。
16、被害人余某甲于2019年3月被自称某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余某某、赖某庚以上述方式诈骗了199元会员费、5080元服务费,在玖富贷款平台上贷款了25400元。被害人余某甲共被诈骗5279元。
17、被害人段某某在2018年12月份被自称某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杨某某、赖某丙以上述方式诈骗了198元会员费2次、1440元服务费、3200元服务费,分别在你我贷贷款平台上贷款了7200元,在51公职金贷款平台上贷款16000元。被害人段某某共被诈骗5036元。
18、被害人刘某甲于2018年12月份被自称某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了198元会员费,在拍拍贷款平台上贷款了20000元。后该微信号要求刘某甲扫码支付了4000元服务费。5天后,被害人刘某甲再次在对方的指引下在某贷款平台看到可以贷2000元的额度,由于觉得额度低所以不愿意贷款,对方通过微信说只要有额度就要交20%的服务费,否则就会拨打其亲人电话,刘某甲害怕对方电话骚扰其亲人,在对方的威胁下,刘某甲被迫通过微信支付了400元服务费。后来刘某甲继续在对方的提示下在某贷款平台贷款3400元,支付对方680元服务费。被害人刘某甲共被诈骗4878元,被敲诈勒索400元。
19、被害人金某某于2018年10月被自称某网络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罗某某、赖某丙以上述方式诈骗了198元会员费、5060元服务费,在平安i贷贷款平台贷款25300元。被害人金某某共被诈骗5258元人民币。
20、被害人孔某某于2018年11月3日被自称人人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赖某丙、赖某丙以上述方式诈骗了198元会员费2次、3000元服务费、6000元服务费,分别在人人贷的贷款平台贷款15000元,在平安贷的贷款平台贷款30000元。被害人孔某某共被诈骗9396元。
21、被害人裘某某于2018年10月被自称某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赖某丙、王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了198元会员费3次、分别在趣花、盈盈、玖富万卡的贷款平台贷款10000元、7000元、8800元,被诈骗2000元、1400元、1760元服务费。被害人裘某某共被诈骗5745元。
22、被害人汪某某于2018年9月12日被自称某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赖某己、赖某丙以上述方式诈骗了198元会员费2次,分别在“锦囊贷”贷款平台贷款15000元,在“现金借款”贷款平台成功贷款5000元,被诈骗了3000元、1000元服务费。被害人汪某某共被诈骗4396元。
23、被害人卫某某于2018年12月1日被自称**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陈某甲、及工号113的被告人(在逃)以上述方式诈骗了198元会员费,分别在蜡笔超卡贷款平台成功贷款9000元,在及贷贷款平台贷款22500元,被诈骗了1800元、4500元服务费。被害人卫某某共被诈骗6498元。
24、被害人杨某乙于2018年12月27日被自称某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谢某某、谭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了198元会员费一次、199元会员费2次,分别在五个网络贷款平台成功贷款五次,被诈骗了一次4000元、两次1000元、一次1400元、一次600元的服务费。被害人杨某乙共被诈骗8596元。
25、被害人徐某某于2018年12月被自称**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陈某甲、谭某某人员以上述方式诈骗了一次198元、四次100元会员费,分别在五个网络贷款平台贷款28160元、17000元、3800元、17000元、11880元,被诈骗了5632元、3400元、760元、3400元、3276元的服务费。被害人徐某某共被诈骗16562元。
26、被害人田某某于2019年2月23日被自称某贷款平台的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了199元会员费三次,分别在在闪银贷款平台成功贷款1500元,在小赢贷款平台成功贷款40000元,并支付了300元、6400元服务费。被害人田某某共被诈骗了7297元。
27、被害人朱某甲于2018年11月上旬被自称某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了198元会员费,在平安i贷的贷款平台贷款30000元,被诈骗了6000元服务费。被害人朱某甲共被诈骗6198元。
28、被害人翟某某于2019年2月16日被自称某网络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赖某丙、张某甲诈骗了199元会员费二次,在“分期专家”的贷款平台贷款1500元。期间,由于被要求支付20%的服务费,翟某某认为服务费太高表示不想贷款,技术专员张某甲以将其及其亲友的信息泄漏出去,找人对其及亲友进行“呼死你”等骚扰方式进行威胁,翟某某被迫接受贷款并支付了300元服务费。被害人翟某某共被诈骗398元,被敲诈勒索300元。
29、被害人特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至17日被自称某网络贷款平台客服和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刘某某、赖某戊以上述方式诈骗了198元会员费二次,在你我贷贷款平台贷款10400元,特某某因发现对方是骗子不愿意支付服务费,被对方以将其信息透漏给第三方催款公司对其强行收款,以“呼死你”等骚扰方式进行威胁,特某某最终被迫支付了2080元服务费。被害人特某某共被诈骗了2476元、被敲诈勒索了2080元。
30、被害人覃某某于2018年11月下旬被自称某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余某某、赖某丙以上述方式诈骗了198元会员费,在你我贷贷款平台贷款11200元,被诈骗了2240元服务费。后于2018年12月中旬的一天,覃某某被诈骗了198元服务费,在“玖富万卡”贷款平台成功贷款12800元,被害人覃某某曾因对方未能实现帮其降息的承诺而不愿意交第二次贷款的2560元服务费。该客服以电话威胁和骚扰其家人、朋友,覃某某最终被迫支付2560元的服务费。被害人覃某某共被诈骗2636元、被敲诈勒索2560元。
31、被害人王某戊于2018年7月3日被自称某网络贷款平台客服和技术专员的被告人罗某某、谭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了198元会员费,在“钱包易贷”贷款平台成功贷款9800元,被要求支付1960元服务费。王某戊发现对方并没有帮其降低贷款的利息和增加分期期限,要求对方撤销这次贷款和退还所交的服务费。对方以将其及其亲友的信息泄漏出去,让第三方对其及其亲友进行骚扰等方式进行威胁,迫使其放弃退款要求。被害人王某戊共被敲诈勒索2158元人民币。
被告人赖某甲、严某某、赖某乙等人涉嫌1.16诈骗专案一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2019年1月23日接到东莞市公安局《关于交办线索的通知》,接收关于财津银座大厦有公司涉嫌诈骗的线索,要求尽快立案侦查,东城分局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赖某丙、陈某某、董某某、吕某某、余某某、张某甲、马某某、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王某甲、陈某甲、李某某、赖某己、谭某某、刘某某、谢某某、赖某庚于2019年3月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赖某甲、严某某、赖某乙、鄢某某已于2019年3月1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唐某某已于2019年4月27日被抓获归案。杨某甲等31名被害人收到 严某某家属赔偿12637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现场扣押财物、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朱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赖某甲、严某某等28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谢某某、李某某、赖某己、吕某某、鄢某某、赖某丁、赖某庚、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严某某、唐某某、赖某乙、周某某、 罗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定的犯罪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赖某甲、严某某 、唐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赖某乙 、周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杨某某在参与的集团犯罪中起主要参与和组织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同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按参与或组织的犯罪处罚。
被告人赖某甲、严某某、唐某某、赖某乙、周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赖某丙、鄢某某、陈某某、董某某、吕某某、余某某、张某甲、马某某、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王某甲、陈某甲、李某某、赖某己、谭某某、刘某某、谢某某、赖某庚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诈骗,构成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赖某甲、严某某、唐某某、赖某乙、谭某某、赖某丙、张某某、赖某丙、王某甲、周某某、赖某戊、杨某某、张某甲等13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余某某、董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赖某己、罗某某、陈某甲、吕某某、鄢某某、赖某丁等13人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赖某庚诈骗数额较大。
被告人赖某甲、严某某、唐某某、赖某乙、张某某、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严某某、唐某某、赖某乙、周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赖某丙、鄢某某、陈某某、董某某、吕某某、余某某、张某甲、马某某、赖某丙、赖某丁、赖某戊、王某甲、陈某甲、李某某、赖某己、谭某某、刘某某、谢某某、赖某庚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十册、检察卷六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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