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499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县**镇**村委会**队**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镇**村**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乡**村。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县**乡**村**队**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县**乡**村**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丁,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庞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赖某乙、戴某某、谭某某、范某某、赖某丙、李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石某某、赖某丁、杨某某、黄某某、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至5月23日,被告人赖某甲、庞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赖某乙经商量策划,先后在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光辉村荔枝林以及向被告人吴某某、石某某租用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五星村周山路1号隔壁一楼房三楼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斗牛”方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请被告人黄某某、赖某丁、杨某某、吕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钱,被告人谭某某、姚某某、赖某丙、范某某、李某某负责放数,被告人戴某某负责接送赌客参赌,被告人石某某负责搞卫生、兑散钱,被告人吴某某负责开门、接送客人参赌。2020年5月23日3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赌桌一张,扑克牌七副及赌资,被告人赖某甲、黄某某、林某某、赖某乙、戴某某、谭某某、范某某、赖某丙、李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石某某、赖某丁、杨某某、黄某某、吕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庞某某于2020年5月3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甲、庞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赖某乙、戴某某、谭某某、范某某、赖某丙、李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石某某、赖某丁、杨某某、黄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庞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赖某乙、戴某某、谭某某、范某某、赖某丙、李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石某某、赖某丁、杨某某、黄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庞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赖某乙、戴某某、谭某某、范某某、赖某丙、李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石某某、赖某丁、杨某某、黄某某、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戴某某、谭某某、赖某丙、吕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谭某某、范某某、赖某丙、李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石某某、赖某丁、杨某某、黄某某、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庞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赖某乙、戴某某、谭某某、范某某、赖某丙、李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石某某、赖某丁、杨某某、黄某某、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梅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庞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赖某乙、戴某某、谭某某、范某某、赖某丙、李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石某某、赖某丁、杨某某、黄某某、吕某某均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0册,补充材料1册。
3.《量刑建议书》1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7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缴获的赌资共计人民币74103元、手机13部及作案工具扑克牌7副、赌桌1张,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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