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57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59********,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袁某某、徐某某、谢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赖某甲通过穿山甲保护活动认识了从事穿山甲物种种群及栖息地研究的华南师范大学教授吴某某,并开始陆续发送其日常发现的穿山甲洞穴照片给吴以协助吴进行科学研究。2019年7月份开始,赖某甲组建“野生动物保护团队”,并相继邀请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谢某某及胡某某、蓝某某、赖某乙、陈某某、刘某某加入。该团队平时主要进行寻找穿山甲踪迹工作,协助吴某某对该地的穿山甲种群及栖息地进行研究。
2019年11月,赖某甲、袁某某产生了通过猎捕穿山甲供吴某某进行科学研究以获取奖金以及获取吴的信任以便日后当地若筹建穿山甲保护基地能够优先获得一份工作的想法。赖某甲和袁某某向团队成员表达了该想法,要求团队成员加紧寻找穿山甲踪迹,拍摄穿山甲洞穴照片。不久,谢某某、徐某某向赖某甲、袁某某报告称其二人在惠东县宝口镇五一村委新联村小组凤彩坑山附近发现了几个新鲜的穿山甲洞穴。随后,四人一起上山查看发现的新鲜穿山甲洞穴,认为该洞穴可能有穿山甲出没,决定猎捕穿山甲。经商量决定由熟悉当地情况的谢某某和徐某某负责具体实施猎捕穿山甲,同时猎捕穿山甲的事情对团队其余五名成员保密。两日后,谢某某、徐某某将用烂布及塑料胶片改良过的“山猪剪”及报警器等猎捕穿山甲的工具安装完毕后,将该情况通过电话报告了赖某甲、袁某某。
2020年1月上旬的一天,谢某某、徐某某通过“山猪剪”捕获一只幼年穿山甲,但发现时该幼年穿山甲已死亡并发臭。谢某某和徐某某将该情况报告赖某甲和袁某某,赖某甲让谢某某先将该幼年穿山甲尸体晾在现场通风去除臭味后取回。2020年春节前后,赖某甲将该穿山甲尸体埋藏在其家中菜园。
1月7日凌晨5时许,谢某某、徐某某再一次通过“山猪剪”捕获一只成年穿山甲,向赖某甲、袁某某汇报后将穿山甲带回徐某某家,赖某甲、袁某某随即也赶到徐某某家。接着,赖某甲、袁某某打电话给吴某某,谎称其捡到穿山甲。四人商量统一口径对外宣称该穿山甲系在白盆珠镇坑屯村委增坑山捡到的,并决定将穿山甲带到坑屯村委袁某某家饲养。随后,该四人通知了团队其他五名成员。1月10日,吴某某指派其助理张某某及三名学生到白盆珠镇,对该穿山甲进行了为期三日的科学实验。实验过后,赖某甲等人继续将穿山甲带回袁某某家中饲养,因照料不当该穿山甲于1月23日死亡。袁某某于是将该穿山甲尸体冷藏。4月5日,袁某某听从赖某甲的安排将冷藏的穿山甲尸体宰杀取出内脏及鳞片,并把穿山甲尸体带到白盆珠水库边埋藏,而取出的内脏则埋藏在其家中菜地。
4月8日,公安机关于白盆珠镇横坑村委万潭村将被告人赖某甲传唤至公安局接受调查。4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4月17日,公安机关于白盆珠镇坑屯村委将被告人袁某某传唤至公安局接受调查。4月23日,公安机关于宝口镇五一村委将被告人谢某某传唤至公安局接受调查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只涉案穿山甲确定为:哺乳纲(MAMMALIA)鳞甲目(PHOLIDOTA)穿山甲科(Manidae)穿山甲属(Manis)中华穿山甲(Manis pentadactyla)的死体。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国函[1988]144号)附件所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中华穿山甲(Manis pentadactyla)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袁某某、徐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袁某某、徐某某、谢某某未办理特许猎捕证,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光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甲、袁某某、徐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六卷、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