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8] 324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3********,阳江市阳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村**号。2017年10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7********,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村**号。2017年10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61995********,云南省丘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镇**村**院村**。现住广东省阳春市**镇**。2017年10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谢某某、杨某甲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6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因多次参加小汽车驾驶证科目一的考试没有通过,于是电话联系温某甲(在逃,另案处理),要求温找人代替他参加考试,考试通过后给温3000元报酬。2017年10月26日上午7时某某,谢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第十三小学门口附近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温介绍的帮其考试的被告人赖某甲,赖某甲在当日代替谢某某考试过程中被监考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为了使自己的小汽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能够通过,经自己的教练陈俊谕介绍认识温某甲,温承诺收取1000元费用帮助杨某甲通过该考试。后温联系曾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由曾代替杨某甲考试,通过后支付500元报酬给曾。2017年10月26日上午7时某某,被告人杨某甲在阳江市交警支队白沙考场门口将个人身份证交给温某甲,温某乙交给曾某某,曾某某在代替杨某甲考试的过程中被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通话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的某某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谢某某、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其三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8年7月26日
附注:
1.三名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3.视频光碟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