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县临塘乡临江村**组**号**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临塘乡临江村**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龙南县**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左右,被告人赖某甲同赖某乙先后三次在龙南县**乡**村****养鸡场,共盗得阉鸡42只。经鉴定,被盗阉鸡价值人民币4200元。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赖某甲两次至龙南县**乡**村**处,第一次盗得阉鸡10只,经鉴定,被盗阉鸡价值人民币510元;第二次盗得阉鸡15只,在从养鸡处返回的途中被赖某丙发现,经鉴定该被盗阉鸡价值人民币765元。
同年11月27日,民警在龙南县临塘乡******将赖某甲抓获归案;后民警电话传唤赖某乙到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赖某丙、张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49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赖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赖某乙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建议分别判处赖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4000元,赖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恰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