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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赖某乙盗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公诉刑诉〔2015〕395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岭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1月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1月25日减刑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4年10月23日被罗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村岭头。因盗窃嫌疑,于2014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系两兄弟,2013年6月以来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盗窃,作案手法是到达作案地点后,由被告人赖某乙望风,被告人赖某甲进入办公室实施盗窃,盗窃得手后两人一起销赃。

    一、2013年6月26日晚,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窜至罗湖区**路**区**栋**楼深圳市**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后爬窗进入被害人张某良的办公室,后将被害人放有价值约10万元钻石珠宝首饰的一个红色小铁箱盗走,后将赃物在水贝销赃一万多元。

    二、2014年7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又窜至深圳市**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在被告人赖某乙的望风下,被告人赖某甲爬上二楼从窗户进入办公室,后从董事长办公室盗走虫草2盒(共价值人民币29900元)、包装的虫草4包每包200克(共价值人民币116000元)、现金人民币10000元,从副总办公室盗走7条软中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15元)、现金人民币20000元、港币4500元。盗窃得手后,被告人将虫草销赃40000多元。 

   三、2014年10月19日晚22时许,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窜至深圳市**区**栋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后由被告人赖某乙望风,被告人赖某甲爬到三楼后撬窗户进入办公室,后又撬开一个文件柜后盗走20000元现金和11支轩尼诗洋酒(经鉴定,价值16489元)。

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被罗湖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赃物洋酒及作案工具一批被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证明书、入库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盗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任某友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良、郑某锋、赖某程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甲、 赖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盗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两张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官国城

2015年3月13

附:

    1.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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