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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赖某乙等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495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村**号,暂住东莞市**镇***村****路**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赖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村**号**,暂住东莞市*****路一出租屋***房。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周杰,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村**号,暂住东莞市******号一出租屋。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村**号**,暂住东莞市*****路**号***。2017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甲赖某丙、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甲赖某丙、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甲赖某丙、钟某某等人以两人混合,驾驶经过改装的黑色丰田佳美小轿车,一人负责开车,一人负责下车撬开油箱抽吸走被害人停放路边的货车柴油的方式,多次在东莞各镇街的路边的流窜盗窃货车柴油,后低价出售获取钱财。

1、2019年2月28日2时许,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驾驶悬挂车牌粤S6****丰田佳美小轿车,到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长路牛山上山门村口对出路段,赖某乙负责开车,赖某甲下车撬开货车油箱及拉吸管抽柴油,合伙盗窃了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该处路段的一辆大货车(车牌:粤BF****,江淮格尔发牌大型货车)油箱里的柴油(O#柴油约380升,价值约2428.2元)。

2、2019年2月28日2时许,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驾驶悬挂车牌粤S6****丰田佳美小轿车,到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长路牛山上山门村口对出路段,赖某乙负责开车,赖某甲下车撬开货车油箱及拉吸管抽柴油,合伙盗窃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该处路段的一辆大货车(车牌:沪DS****,东风牌大型货车)油箱里的柴油(O#柴油约300升,价值约2000元)。

3、2019年3月18日5时许,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丙驾驶悬挂车牌粤S6****丰田佳美小轿车,到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长路堑头新兴工业区老友记菜馆对出路段,赖某甲赖某丙负责开车,赖某甲下车撬开货车油箱及拉吸管抽柴油,合伙盗窃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路段的一辆大货车(车牌:粤BY****,东风牌大型货车)油箱里的柴油(O#柴油约400升,价值约2644元)。

4、2019年3月26日2时许,被告人赖某甲、赖某甲赖某丙驾驶悬挂车牌粤S6****丰田佳美小轿车,到东莞市桥头镇岭厦村东深路回味鸡餐厅红绿灯附近,赖某甲赖某丙负责开车,赖某甲下车撬开货车油箱及拉吸管抽柴油,合伙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路段的一辆大货车(车牌:粤D2****,徐工牌大型货车)油箱里的柴油(O#柴油约300升,价值约2073元)。

5、2019年3月29日1时许,被告人赖某甲、赖某甲赖某丙驾驶悬挂车牌粤S6****丰田佳美小轿车,到东莞市**镇***工业区****厂门口,赖某甲赖某丙负责开车,赖某甲下车撬开货车油箱及拉吸管抽柴油,合伙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路段的一辆大货车(车牌:粤BE****,华明牌大型货车)油箱里的柴油(O#柴油约80升,价值约600元)。

6、2019年4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赖某甲、赖某甲赖某丙驾驶悬挂车牌粤S6****丰田佳美小轿车,到东莞市常平镇桥沥村常新公园工地上,赖某甲赖某丙负责开车,赖某甲下车撬开挖掘机油箱及拉吸管抽柴油,合伙盗窃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工地上的一辆挖掘机油箱里的柴油(O#柴油约200升,价值约1300元)。

7、2019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赖某乙驾驶悬挂车牌粤S2****丰田佳美小轿车,到东莞市寮步镇凫山金兴路563号,赖某乙负责开车,钟某某下车撬开货车油箱及拉吸管抽柴油,合伙盗窃了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该处路段的一辆大货车(车牌:赣CL****,东风牌大型货车)油箱里的柴油(O#柴油约180升,价值约1170元)。

8、2019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赖某乙驾驶悬挂车牌粤S2****丰田佳美小轿车,到东莞市石排镇安博物流园对面路段,赖某乙负责开车,钟某某下车撬开货车油箱及拉吸管抽柴油,合伙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路段的一辆大货车(车牌:苏JQ****,汕德卡牌大型货车)油箱里的柴油(O#柴油约500升,价值约3200元)。

9、2019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赖某乙驾驶悬挂车牌粤S2****丰田佳美小轿车,到东莞市**镇***路***号,赖某乙负责开车,钟某某下车撬开货车油箱及拉吸管抽柴油,合伙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路段的一辆大货车(车牌:鲁UA****,福田牌大型货车)油箱里的柴油(O#柴油约1100升,价值约6000元)。

10、2019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赖某乙驾驶悬挂车牌粤S2****丰田佳美小轿车,到东莞市寮步镇药勒村祥富路路边,赖某乙负责开车,钟某某下车撬开挖掘机油箱及拉吸管抽柴油,合伙盗窃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路段的一辆挖掘机油箱里的柴油(O#柴油约250升,价值约16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夏某某等人的陈述,赖某丁等证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甲赖某丙、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甲赖某丙、钟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均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甲赖某丙、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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