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案发时任**镇****村村长,出生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户籍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现住新余市渝水区**路**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任**镇****村副村长,出生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室,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期间,本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小组为筹集资金建造众厅,将该村“**”山场以每年600元/亩的价格流转给张某某,并约定由该村负责清除山地表面的各类植物(以下简称“清表”)。2018年12月至2019年上半年,在没有办理林木采集证等林业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该村正、副村长即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雇请挖掘机及务工人员,对“松山”山场进行“清表”,并将111株野生香樟树进行移栽,致45株野生香樟树死亡。经鉴定:移植的树种均为樟科樟属的香樟,数量111株,立木蓄积合计为17.0127立方米,均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分别于2020年05月26日、07月0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移栽野生香樟树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赖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1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忠平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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