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8〕1492号
被告人赖某甲(曾用名:赖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小区**栋**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伍子健,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赖某甲、郑某某与曾某某、谢某某等人在惠州市惠城区**酒吧喝酒。期间,曾某某见其朋友李某某与两名陌生男子(即叶某某、祝某某)一起喝酒,其与赖某甲先后向李某某、叶某某敬酒。喝完酒后,李某某、叶某某、祝某某等人离开酒吧。赖某甲、曾某某等人跟随李某某一方至惠城区永安街惠州市国税局对面路段时,赖某甲持在路边捡来的一根铁棍,搂住叶某某的肩膀,问叶某某要不要一起吃宵夜,被叶某某推开,赖某甲持铁棍殴打叶某某,致叶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祝某某见状质问赖某甲为何打人,赖某甲遂叫来郑某某,双方发生争执,后赖某甲持铁棍、郑某某持砖头殴打祝某某,致祝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018年6月5日,被告人赖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赖某甲的家属向被害人叶某某、祝某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50000元,取得两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被告人郑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凯苑
2018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郑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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