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诈骗罪部分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职务侵占罪部分由武义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赖某甲在武义县**镇**村**地段赖某乙的基本农田上使用预制块建造了一建筑物的单层墙体部分,后因赖某甲要竞选**村村委会主任而停止建设,该建筑之后一直未继续建设及投入使用,且在废弃的过程中部分坍塌。2014年,被告人赖某甲在明知该建筑不符合房舍拆除补助及关停拆除复垦奖励的情况下,采用先自行拆除后叫来**镇工作人员勘测,在申请政府补贴材料中使用虚假的养殖场照片、填写虚假勘测日期,指使他人虚开缴纳复垦保证金的发票后虚报养殖场已缴纳过复垦保证金,及指使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勘测鉴定表、关停拆除验收表的所在行政村意见一栏中伪造时任**村村书记郑某某签字并盖上村公章的方式骗取政府补贴共计203530元。
二、职务侵占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赖某甲转包了**镇**村村主任舒某某挂靠在金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武义县**综全治理工程**一标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赖某甲未经设计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进行超设计范围施工建设,并于同年11月完工。该项目送审造价为235.5381万元,武义县水务局对超设计范围施工建设部分的工程量未进行验收。2017年11月,经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对设计范围内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审核,初步审定造价为130.2776万元。经初步估算,该项目超设计范围建设的**与施工图干砌块石挡墙差等造价为38.4814万元。
2018年5月,被告人赖某甲为了让**村承担该超设计范围施工建设的38.4814万元工程款,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时任**村村委会委员、文书、报账员的陈某某,冒用2015年1月**村同意修建**项目的会议记录提供给**镇政府,谎称超设计范围建设工程系经**村开会讨论后实施。2018年5月14日,在**村召开的村两委、村务监督会议上,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赖某甲对参会人员隐瞒超设计范围施工建设工程量的实际情况,将**村地界以外的工程量一并计入村内工程,获得参会人员同意将该款项支付事项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年5月15日,**村村民代表大会根据赖某甲虚构的事实,同意村集体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支付在**村范围内超设计范围施工建设工程量的工程款。同年5月17日,赖某甲擅自以**村村委会的名义向**镇政府提交解决超设计范围施工建设项目工程款的申请,并将2015年1月**村关于同意修建**项目的会议记录冒用为村委会同意赖某甲超设计范围建设的会议纪要提供给**镇政府,骗取**镇政府出具了《会议纪要》,纪要中明确了该工程量需委托中介机构决算审核,所需资金由**村自行解决。同日,陈某某填写了支取38.4814万元工程款的支付凭条,赖某甲以**村村委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副董事长的身份在该支付凭条上签字同意支付,**村党支部书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周某某和联村干部分别在该凭条上签字认可。
为了能顺利报账,被告人赖某甲还伪造了**咨询公司关于**一标项目结算审核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超设计范围施工建设的38.4814万元工程款的工程造价审定单,由陈某某帮助在2018年5月15日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上私自添加“武义县**镇**综合整治工程**一标,干砌变浆砌的差价,同意经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定工程价额381812.00元的**段的增加款的支付”的内容。2018年5月18日,赖某甲、陈某某二人将上述领取工程款所需材料及支款凭条提交至**镇农经站,农经站工作人员于当日将**村集体资金中的38.4814万元支付给了**建设公司,**建设公司于同年5月21日将扣除税费及管理费后的34.8257万元汇入舒某某账户,舒某某于同日将该笔款项汇入赖某甲账户。
2019年8月7日,经浙江和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该超设计范围施工建设的工程量,实际修建在**村地界工程量的造价为4.0398万元。
2018年11月23日7时40分许,武义县公安局民警在武义县**镇**村**路**号附近建筑工地上将被告人赖某甲传唤到案;2018年11月23日上午7时许,武义县公安局民警在武义县**镇**村**街**号附近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武义县人民政府文件、卫星图片、养殖场关停拆除协议书、工程设计图、会议纪要等;
2.证人管某某、周某某、赖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赖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检测报告等;
5.辨认笔录;
6.银行明细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政府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陈某某在诈骗事实中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陈某某在诈骗事实中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赖某甲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丽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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