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赖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号**楼**单元**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赖某甲驾驶粤B9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高速公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高速公路**路段时,该车车头与道路中间水泥隔离墩及路灯杆发生碰撞,导致水泥墩碎裂飞溅,水泥墩碎块飞向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由王某某驾驶的粤B4****号小型普通客车前挡风玻璃发生碰撞,造成车内乘客陈某甲当场死亡、杨某甲受伤,两车损坏以及道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死者陈某甲符合钝性物体 (如车辆、水泥墩碎块等)作用于头部致颅脑崩裂死亡。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交警支队东部高速公路大队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复核后的事故认定:被告人赖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无证据证明王某某、陈某甲、杨某甲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赖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陈某甲、杨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赔偿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关某某、赖某乙、杨某乙、梁某某、张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且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燕玲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住深圳市龙岗区**道**号**楼**单元**房,联系方式:158********;保证人:赖某丙,联系方式: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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