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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诉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月8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甲于2018年3月25日17时许,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由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柏山村往罗溪镇翁山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罗溪中学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被害人赖某乙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赖某乙受伤及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某甲徒步逃离现场。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赖某甲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赖某乙无责任。经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赖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赖某甲于2018年3月26日10时许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赖某甲的户籍证明、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的入院、出院小结,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赖某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赖某乙伤情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提取笔录,被告人对事故发生地点、开车前喝酒地点以及事故车辆的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彩云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在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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