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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018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94******** ,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商,住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赖某甲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韩式帽业、韩式帽品、佳品体育运动、倾心运动服饰、奥诗佳袜业、小多服饰店、帽品人生、帽品天诚、悠悠运动服饰店、悠然运动服饰店、莎秋服饰店、街角的小太阳、韩品运动服饰等13家店铺,并在上述店铺中销售假冒的耐克、阿迪达斯、彪马、“supreme”、“champion”等品牌帽子,累计销售假冒品牌帽子的金额达20余万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2020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下**社区**新村**栋**楼被告人赖某甲的租房内扣押商标为“adidas” 的帽子1192只、“nike”的帽子 1277只、“puma”的帽子106只、“supreme ”的帽子77只、“NYY”的帽子306只、“MLB”的帽子211 只、“champion”的帽子70只。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甲已退缴赃款4万元。

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彪马欧洲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从被告人赖某甲处扣押的商标为“nike”、“champion”、“puma”、“supreme ”、“nike”的帽子,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户籍信息,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林某某、赖某乙等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彪马欧洲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书;

    5.电子数据:店铺交易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赖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5727******;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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