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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危险驾驶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性,1995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95******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 年08月17 日被立案侦查,同年10 月10 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赖某甲酒后驾驶粤FS***小型轿车搭载赖某乙,沿S317道由信丰县城往广东省南雄市方向行驶。当日5时10分许,当赖某甲驾车行驶至S317省道178KM+300M正平镇联合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何某某驾驶的赣CB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导致赖某甲、赖某乙受伤以及上述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8月22日,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赖某甲应当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经酒精度测试鉴定,案发时赖某甲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堪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3.证人赖某乙、何某某证言;4.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翌隽

2020年2月5

附:1.被告人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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