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同年6月9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赖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其牌号为川******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赖某乙(未成年人)行驶至古蔺县古蔺镇胜蔺街“好口味”门市外路段时,因在会车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倒,进而造成其捆绑在摩托车后架的“打米机”脱落,将一旁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所搭载乘客宋某某的脚部擦伤,造成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侦查人员在接警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发现赖某甲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带至古蔺县中医医院抽血送检。

经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赖某甲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赖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1mg/100ml。案发后,赖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宋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赖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2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