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8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花园**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20时59分许,被告人赖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发动机号:0493)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冈县石角镇建设路塘二桥路段时,被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凤城司鉴所检验,从赖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14.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赖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赖某甲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赖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晋钊
检察官助理:黎振中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含视频证据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3.被告人赖某甲,联系方式:1353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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