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22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79********,黎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现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区**号,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8月29日被昌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赖某甲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套牌号琼A*****号),由**方向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232mg/100ml,随后被传唤至昌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赖某甲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3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赖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醉酒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甲醉酒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3mg/100ml,应依法从重处罚;其系在空旷、偏僻的镇村道路上行驶,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旭
书 记 员:吉承高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壹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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