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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赖某甲,曾用名赖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2000********,汉族,高中文化,长沙**学院在校学生(学生证号:*******),住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侦完毕后于2020年7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8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赖某甲因高消费和赌博欠下高利贷被追债。迫于追债压力,赖某甲遂利用疫情期间口罩紧缺的行情,虚构了自己能够组织大量口罩货源、具备及时交付能力的事实,并通过网络下载相关的厂商营业资质和口罩经营许可图片、捏造自己与厂商沟通的聊天截图等方式获取了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在2月10日至15日期间,赖某甲在陆续收到周某某支付的972000元货款后,将其中10余万元用于还高利债务、网上赌博及消费。到2月15日约定交货日期时,赖某甲以口罩被政府征用,无法履行合同为由将剩余80余万元退还给周某某。

2020年2月15日,周某某在收到退款后也将下级买家被害人李某某付给他的货款58万元全部退还。李某某因仍想达成交易,便通过周某某直接与赖某甲取得了联系,赖某甲谎称可另行组织货源,并承诺2月17日发货,李某某便陆续向赖某甲支付货款总计52.3万元。赖某甲在收到货款后,将其中10余万元尾款还给周某某、10余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和高消费,到发货日期时,则以厂家发货紧张仍在积极衔接、邮寄地址众多需要理顺等理由以及通过网上订购少量不合格口罩制造发货假象来拖延时间。至2月20日,李某某见无法收货便要求退款,赖某甲遂于当天将还剩余的22.3万元退还给了李某某及李某某的客户。另30万元因已被赖某甲用于还债和挥霍而无法退还,后由其家属四处筹款才在2月23日全部退还给李某某。

综上,被告人赖某甲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30万元。案发后,赖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1.9万元,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赖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耀军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0733****;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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