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7月22日被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1996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2月25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6年2月1日刑满释放;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被暂予监外执行至2014年11月1日。现因故意毁坏财物嫌疑,于2019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5时许,被告人赖某甲来到被害人彭某甲经营的**二手车行,然后用铁棍、木棒打砸车行里的小汽车(经鉴定,被毁坏10辆小汽车的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3457.5元)。经检查,被告人赖某甲在案发时精神状态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氯胺酮)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赖某甲在深汕合作区鹅埠镇三十米大道的一处民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铁棍、木棍等;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赖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扬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有关涉案款物(铁棍2根、木棍1根)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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