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9月5日移送至宁都县公安局,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上半年竹笮乡松湖村村委会开始筹建九皮岭新农村建设点,2014年11月村委会会议决定成立九皮岭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理事会接受村委会财务上的监督,理事会由赖某乙、叶某甲、刘某某、邓某某、林某某、叶某乙和赖某丙等8人组成,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村书记张某某(另案处理)及村主任赖某甲负责相关支出的审批或审核。被告人赖某甲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担任宁都县竹笮乡松湖村村委会主任,共收取九皮岭新农村建设点的村民购房款51.9万元(其中彭某某、崔某某、赖某丁三人购房款共28.9万元和温某某购房款23万元)。赖某甲将收取的购房款中13万元、21.3万元作为九皮岭建房的工程款分别支付给了曾某某、郑某某,并在2016年年底开始将剩余购房款17.6万元擅自挪用为个人偿还债务及日常开支,且未在挪用后的三个月内及时归还。直至2018年11月27日宁都县监察委员会介入后,才将挪用的资金17.6万元退缴至宁都县监察委员会。
被告人赖某甲于2020年4月2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祝青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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