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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检公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1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经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申请法律援助,同年7月25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报送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9日10时许,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联合钦州市钦南区沙埠政府、钦州市公安局沙埠派出所来到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独岭村崩塘坑大岭的火车桥底处,对邓*仁与沙埠镇平艮村委独岭生产队签订的山林合同纠纷问题进行执法。执法人员宣布邓*仁与生产队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后,独岭村部分村民表示不满并与邓*仁发生争执。11时许,赖某甲为阻挠邓*仁正常开工,纠集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前往沙埠镇独岭村与邓*仁一方打架,并为此准备了防刺衣、伸缩棍等工具。赖某甲等人与其纠集的黄*等人在独岭村会合后,为避免打架时误伤自己人,赖某甲等人均在身上系上红色塑料袋以作标识,并准备了木棍、铁棍等工具。13时许,赖*东带领黄*、李*禄、陈*鑫等人到达独岭村崩塘坑大岭火车桥底处则,沙埠镇派出所的民警即对赖*东等人进行警告和制止,但赖*东等人仍继续往崩塘坑大岭的山路上冲去。邓钦仁见状即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桂N****5 的黑色丰田越野车欲上山通知正在作业的被害人刘某甲等人,但该车在途中被赖*毅(在逃,另案处理)等人持木棍、铁棍等打砸损坏,邓*仁被迫驾车逃离。在双方相遇后发生打架的过程中,同案人黄*、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分别持木棍、伸缩棍等工具打中刘*健等人的头、肩、手等部位致受伤,刘*健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刘*健系被他人用钝器打伤头部造成严某某死亡。

2019年5月16日,赖某甲在北海市海景大道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4.1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等书证;证人某某乙、刘*彬、

黄某某的证言以及本案同案人黄*、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东组织、纠集黄*、陈*鑫、李*禄等人参与结伙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造成一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东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达爱

2019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谅解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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