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区**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赖某甲将一辆载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煤气罐的三轮电动车停放在本市龙华区**街道**村**区**栋楼下,被担任**街道**社区安全员的被害人杨某某巡查发现,后赖某甲准备驾车离开,杨某某将赖某甲拦下要求其等待街道执法队过来检查,赖某甲因担心运载煤气罐受处罚,便启动电动车准备离开,杨某某见状试图拿走车钥匙阻止赖某甲离开,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用拳头互殴和用脚互踢,期间赖某甲用右拳击中杨某某鼻部,导致杨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及面部软组织裂创、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赖某甲右手拇指近节指骨头部撕脱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1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赖某甲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被告人赖某甲和被害人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赖某甲一次性赔偿杨某某人民币2.8万元,杨某某同意谅解赖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员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监控视频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款收据、证明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泽丰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区**栋**房,联系方式:13*******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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