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龙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于2019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我国确诊首例非洲猪瘟疫情,2018年9月11日,农业农村部的农明字[2018]第33号,明确江西省为疫情省的相邻省份,暂停生猪跨省调运,2018年11月8日,江西省发生首例非洲猪瘟疫情。江西省生猪严禁跨省调运的背景下,有大量运送生猪的货车逃避检查,偷运至广东省获利。被告人付某甲纠集陈某甲、黄某某等人来到赣粤交界的龙南县,与被告人赖某乙等人共同商量,以举报运送生猪货车相要胁,敲诈勒索钱财,进行有组织犯罪。该组织驾驶无牌车辆截拦猪车,肆意敲诈勒索,非法牟取利益。期间,吴某某先行于2018年11月10日开始拦截胡某某等人的生猪车并以举报相要胁,敲诈勒索钱财,而付某甲等人的肆意作为,侵犯到了吴某某的利益,最终吴某某选择与付某甲等人“合伙”,并控制了105国道赣粤交界路段。为使该组织“业务”做大做强,吴某某联系到胡某某购买广东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敲诈他人财物后便于非法护送“服务”以逃避防疫、检疫,陈某甲还在微信朋友圈发广告“包广东检疫票、耳标、上高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在广东省上坪高速路口用车截停胡某某等人运输过广东用于销售的生猪,以不给钱就不准发车及会出事相要胁,逼迫胡某某等人的猪车由其非法护送逃避防疫、检疫过境,当天凌晨,胡某某等人付了6000元给吴某某。此后的2018年11月12日、13日胡某某等人的运猪车要经过吴某某拦截处,迫于前述情形,胡某某等人被迫又支付了16000元给吴某某并由吴某某进行“护送”。
2018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付某甲、陈某甲、赖某乙、黄某某、付某乙、彭某甲、陈某乙、邹某某、赖某丙、付某丙、彭某乙等人开到数辆卸掉牌照的小汽车,来到龙南县**镇**道,将吴某某非法护送的运猪货车截停,声称“这条路今晚我们管了”,并以举报相要胁,吴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万元至赖某乙账上。
2018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付某甲等人再次将吴某某非法护送的运猪货车截停,声称不交钱不放车,并要求吴某某入伙,吴某某被迫支付1万元,之后,吴某某为了不被敲诈勒索及付某甲等人发现吴某某有很多猪车资源,双方遂协商合伙事宜,即大家一起来分拦车、举报猪车所得,期间,张某某得知付某甲等人的敲诈勒索行为后也想加入并要求分钱,吴某某则不想自己先前得来的“生意”被更多人敲诈瓜分,遂到钟某某处说自己帮外地运猪车带路过境逃避检查时能得到一些好处,但自己带路时被人敲诈了,且张某某也想来敲诈,并当着赖某甲在场时叫何某某打电话给张某某,何某某则打电话叫张某某不要参与此事,张某某则同意不拦吴某某运猪车。
2018年11月16日,胡某某等人的三辆运猪车经过吴某某、付某甲等人拦截处时,被迫共支付了24000元给吴某某,吴某某则将自己帮外地运猪车带路过境逃避检疫检查可得好处费,并邀赖某甲、何某某等人帮其护送猪车过境到广东并会给相应报酬,赖某甲等人则应吴某某邀约开小汽车带路护送,过程中,被“护送”的陈某丙所运输的105头共计14175千克生猪被查扣及被连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无害化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勘验、扣押笔录等;6.电子数据;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帮助他人逃避动植物检疫,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规定之情节。赖某甲等人明知吴某某等人系在违反防疫、检疫规定从事非法护送运猪车辆逃避检查,仍加入该犯罪集团从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云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及同案人案卷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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