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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敲诈勒索罪)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737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玉山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于1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1日,被害人帅某甲通过毛某某(已判决)介绍至本市江干区某大厦**房间向许某某(已判决)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吴某甲、许某某等人(均已判决)负责家访、签订借款合同、拍照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扣除头某某、保证金、中介费后,帅某甲实际到手人民币6.5万元。至2017年6月帅某甲通过毛某某支付了6.4万元利息,后无力支付本息。2017年6月29日18时某某,吴某甲、毛某某、许某某伙同被告人赖某甲等人根据许某某的指使强行将帅某甲从临安带回某大厦**房间,期间被告人赖某甲对帅某甲进行了殴打,随后吴某甲等人逼迫其签订一份人民币7万元的借款合同及收条,直至当晚22时许才允许其离开。2017年7月18日,许某某以帅某甲欠其本金及利息共计181153元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得了法院生效判决,因帅某甲未履行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接收证据清单、还款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民事判决书、证据清单、借款合同、收条、病历、医药费发票、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帅某乙、许某某、吴某甲、毛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帅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财付通数据。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胁迫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赖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献文

      检察官:姚瑶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5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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