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甲盗窃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赖某乙),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住四川省万源市**********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3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经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赖某甲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赖某至万源市**乡**村,从堡坎攀爬至被害人田某某三楼房屋内,从一抽屉内窃取800元现金。

2、2020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赖某至万源市**乡**组,掰断被害人唐某某房屋窗户栏杆并钻进屋内,从卧室衣柜左侧的抽屉窃取了手镯。

3、2019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赖某至万源市**乡**村,掰断被害人吴某某房屋窗户栏杆并钻进屋内,用暴力拉锁的方式将吴某某房屋二楼卧室内衣柜抽屉拉开欲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4、2020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赖某甲至万源市**乡**村,见被害人杨某某家房屋的窗户无防盗栏杆也没有反锁,推开窗户进入杨某某家中,分别进入二个房间,共计窃取人民币1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镯、现金等物证;2赖某甲前科信息、残疾证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杨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赖某的供述与辩解;6、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赖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军

检察官助理:陈志刚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万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