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404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以来,被告人赖某甲在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碧桂园中心风管组工作,负责风管铺设,在此期间,其利用工作便利,多次去到碧桂园中心负一层停车场电班组仓库内盗窃电线,现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19日,趁无人之际进入电班组仓库内盗走4卷NH-IV-BV2.5平方毫米电线共40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4元);
2.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赖某甲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采取上述同样手段,进入电班组仓库内盗走3卷NH-IV-BV2.5平方毫米电线工30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3元),赖某甲将上述两次盗窃所得的电话寄回其老家拟用以家庭装修使用,后由其家属退缴公安机关;
3.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赖某甲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采取上述同样手段,进入电班组仓库内盗走5卷NH-IV-BV2.5平方毫米电线500米、ZR-IVB-RVS 2x2.5平方毫米电线3.18米、NH-IV-BV2.5平方毫米电线398.5米、WDZR-IVB-BYJ10平方毫米电线89.4米、WDZ-BYJ2.5平方毫米电线19.5米、WDZB-BYJ2.5平方毫米电线23米、ZR-IVB-BV2.5平毫米电线163.1米、WDBW-BYJ-105电线100米、不详型号的电线一条(2.2米),经鉴定,上述电线共价值人民币2793元。
被告人赖某甲于2020年7月23日被抓获归案,并缴获上述被盗电线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赖某乙、赖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明的陈述;
4.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
7.审讯视频、辨认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华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具结书》1份。
6.《速裁证据开示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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