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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赖某甲(自报名),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无,四川省三台县人,汉族,文盲,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1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退回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10时左右,被告人赖某甲经过本市芙蓉区远大路汽车东站“特步”专卖店门口,发现被害人段某某的一辆红色翼力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为2340元)停放在路边,该车的钥匙未拔。赖某甲遂趁四周无人注意将该车盗走逃离现场。事后,赖某甲将被盗电动车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赖某甲的身份证明材料,视频截图,指认盗窃现场照片等书证;2.视听资料;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5.证人赖某乙的证言;6.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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