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的一天晚上,“小哥”在桂平市**宾馆发招嫖卡片被黄某某等人发现并开车驱赶,双方在电话发生争吵后,约定在桂平市**公园处斗殴。“小哥”打电话给赖某乙要求其召集人员,赖某乙接电话后,召集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丙、赖某丁等人,并手持水管到桂平市**公园处集合准备打架斗殴。黄某某、朱某某、曾某某等人拿铁水管、砍刀来到后,被告人赖某甲等人看到黄某某一方人多势众便四处逃散,黄某某等人亦各自散去,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逃证明等书证;证人赖某乙、朱某某、黄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殴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圆慧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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