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200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2002********,汉族,**学校学生,户籍地某某江西省龙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2020年4月12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晚,龙南市夹湖乡夹湖中学学生赖某乙(男,15周岁)和赖某丙(男,14周岁)在QQ聊天时发生争吵,后相约打架。当晚9时许,赖某乙邀约赖某丁、赖某戊,赖某丙邀约赖某己(男,16周岁。另案处理)、赖某庚等人,双方在夹湖乡某某村委会对面广场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赖某丁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赖某乙被打后不服气,通过QQ辱骂对方,并与赖某丙等人相约第二天继续打架。赖某丁将此事告诉了堂哥赖某甲。
赖某甲分别于2020年3月5日晚和3月6日上午,纠集陈某某(男,17岁。另案处理)、赖某己、赖某辛、廖某某等准备与对方斗殴,报复对方,并为赖某丁找回面子。
3月6日下午,赖某甲一伙人到**村家集合。对方由赖某丙指路,朱某某(男,16周岁。另案处理)、任某某(男,16周岁。另案处理)、赖某壬(男,16岁。另案处理)、赖某庚等人来到**村家准备斗殴。赖某丙、朱某某朱某某人上前打了赖某乙几巴掌,踢了几脚。赖某乙、赖某甲、赖某辛等人见对方人多就没有动手。
打完赖某乙后,赖某丙、朱某某、任某某、赖某壬等人准备离开**村家时,赖某壬看到了赖某甲和赖某辛。因赖某壬在**学校读书时与二人发生过矛盾,就约朱某某、任某某等人打二人。因有外人来了**村家,赖某壬、朱某某人就离开了。离开后,任某某、朱某某、赖某壬等人用电话联系赖某甲,约他到夹湖乡**村至**村路段垃圾站门口打架。赖某甲就带赖某辛、赖某乙等人来到约定的地点。朱某某、任某某、赖某壬等人就问赖某甲那边的人,他们要打赖某甲和赖某辛,其他人要不要帮忙,赖某甲那边的人见对人多就说不帮忙。朱某某、任某某、赖某壬等人就对赖某甲和赖某辛拳打脚踢,二人也还了手。双方打了2、3分钟就没打了。
因当天打架打输了,赖某甲、陈某某、赖某辛等人不服气,就与朱某某、任某某、徐令辉等人相约次日打架,并约好了时间和地点。当晚,陈某某建了一个名为“奥力给”的QQ群,群成员有赖某甲、赖某辛、廖某某等人,在群里商量次日打架的事。对方朱某某建了一个QQ群,群成员有任某某、赖某壬等人,在群里商量次日打架的事。
2020年3月7日下午,赖某甲、陈某某、赖某己、赖某丁等人和朱某某、任某某、赖某壬、黎某某等人来到前一天约好打架的地方,即夹湖乡**村至**村路段垃圾站门口。黎某某把赖某甲拉出来单挑,后双方发生群殴,赖某甲、朱某某、任某某、赖某壬等人都动手打了人。在此次斗殴中,廖某乙、朱某乙、张某某、赖某癸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
赖某甲、陈某某、赖某己等人因为又打输了,就与对方朱某某、任某某、赖某壬等人相约次日(2020年3月8日)到夹湖乡**村至**村路段打架。当晚,陈某某、赖某己到龙南县城邀约了几个人到夹湖打架。
2020年3月8日,在双方未聚集到一起前,夹湖乡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当天双方未发生打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赖某乙、朱某某证言;3、被告人赖某甲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聚集多人进行斗殴,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传唤到案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芳毅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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