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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赖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赖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赖某甲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赖某甲与同伙在聊天过程中,合谋假装以家中办喜事要买东西的名义去骗取他人的财物,再转手卖掉从中套取现金。

2019年7月25日10时许,赖某甲与同伙选择在东源县**镇****家具广场诈骗家私,被告人赖某甲虚构其家中房子刚装修需要购置家具的事实,在现场选中了几套家具,老板蒋某某给其报价18000元。被告人赖某甲于7月27日13时致电家具店的老板蒋某某,要求蒋某某将其之前选好的家具送至其**镇**村的家中,并假意承诺货到付款,家具送达被告人赖某甲家中后,被告人赖某甲多次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经蒋某某多次向赖某甲催款,赖某甲至今只付款500元。家具送达不久后,被告人赖某甲联系张某甲帮忙卖掉诈骗来的家具,并声称家具是他人欠款抵押所得,经张某甲介绍,再经巫某某转介绍,后由张某丙以8000元买走其中2套。案发后,张某丙将其购买的其中2套家具运送至办案部门。经鉴定,被诈骗的一套橡木子母床价值2600元;一套橡木餐桌和椅子价值4200元;一套格木沙发五件套价值10500元。总价值人民币17300元。

2019年7月底八月初期间的一天,被告人赖某甲伙同他人在河源市区寻找需要购买鸡的餐厅,后联络到“**烤全羊”餐厅,被告人赖某甲与餐厅的老板邱某某在通话中称其有自家的山目前放养有家鸡,因山里需要清场搞别的项目,所以有一大批鸡需要清理出来批发卖掉,问餐厅需不需要,邱某某让赖某甲先把鸡运过来,看看鸡的质量如何再决定是否进购。2019年8月2日10时许,赖某甲伙同他人虚构其姐姐新房入伙需要鸡做酒宴的事实,向东源县**镇经营家禽的游某某提出购买80只行鸡,并假意承诺货到付款,从而骗走游某某80只行鸡。得手后,赖某甲和其同伙又雇佣专门拉货的赖某戊用面包车将鸡运送至“**烤全羊”餐厅转卖。经鉴定,游某某被诈骗的80只母鸡总价值人民币5520.00元。

2019年8月4日10时许,被告人赖某甲伙同他人虚构其新房入伙需要鸡做酒宴的事实,向东源县**镇经营家禽的赖某乙提出购买90只行鸡,并假意承诺货到付款,要求赖某乙将鸡送至其**镇***小组的家中,从而骗走赖某乙的90只行鸡。得手后,赖某甲和其同伙又雇佣专门拉货的赖某戊用面包车将鸡运送至“**烤全羊”餐厅转卖。经鉴定,赖某乙被诈骗的90只母鸡总价值人民币6547元。

2019年8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赖某甲伙同他人虚构其姐姐于2019年8月8日在河源市****酒店办酒席的事实,向冯某某提出购买90只行鸡,并假意承诺货到付款,要求冯某某于2019年8月7日13时许将90只行鸡送到其家中,从而骗走赖某乙的90只行鸡。得手后,赖某甲和其同伙又雇佣专门拉货的赖某戊用面包车将鸡运送至河源市源城区高塘村邱某某母亲的养鸡场转卖。经鉴定,冯某某被诈骗的90只行鸡总价值为人民币9765元。

2019年8月17日左右,被告人赖某甲伙同他人虚构其新屋于2019年8月19日入伙需要鸡做酒宴的事实,向养殖家禽的黄某某提出购买100只母鸡,并假意承诺在新屋入伙酒席后次日付清鸡款,要求黄某某将鸡送至其家中,从而骗走黄某某的100只母鸡。得手后,赖某甲和其同伙又雇佣专门拉货的赖某丙将100只鸡转卖给河源市东源县新港镇的一个羊庄经鉴定,黄某某被诈骗的100只行鸡总价值为人民币8400元。

2019年8月25日5时许,被告人赖某甲和其同伙驾车路过灯塔镇高速路口看见在路边卖鸡的邓某某,其便虚构家中需要鸡做酒宴的事实,向邓某某提出购买80只鸡,并假意承诺酒席结束后付清鸡款,要求邓某某当天将鸡送到其**镇**村的家中,从而骗走邓某某的80只鸡。得手后,赖某甲和其同伙又雇佣专门拉货的刘某乙将80只鸡运转卖给源城区新港加油站附近的一家餐厅。经鉴定,邓某某此次被诈骗的80只行鸡总价值为人民币5376元。

2019年8月26日上午,赖某甲以邓某某第一次卖给其的鸡每只不足3斤,要求邓某某再找多80只鸡卖给其,后邓某某又将80只行鸡运送至赖某甲家,从而骗走邓某某的80只鸡。得手后,赖某甲和其同伙又雇佣专门拉货的刘某乙将80只鸡运转卖给源城区一家餐厅。经鉴定,邓某某此次被诈骗的80只行鸡总价值为人民币5760元。

2019年9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赖某甲致电邓某某称因为中秋节到了其要80只鸡急着送人,让邓某某送到其家里来,邓某某在电话上跟赖某甲催款,赖某甲仍然借口拖款,邓某某想将前两次的卖鸡款一起收回,便再次答应赖某甲。于当天21时许,邓某某将80只行鸡送至赖某甲家。得手后,赖某甲和其同伙又雇佣专门拉货的刘某乙将80只鸡运转卖给源城区一家餐厅。经鉴定,邓某某此次被诈骗的80只行鸡总价值为5520元。

综上,被告人赖某甲于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共诈骗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4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家具广场送货单、欠条、收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返还清单、手机号码机主信息及通话清单等书证及三套家具的物证照片;

2.被害人蒋某某、游某某、赖某乙、冯某某、黄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

4.证人邱某某、赖某丁、赖某戊、赖某丙、刘某乙、张某乙、巫某某、江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价格鉴定意见;

7.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其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与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向被害人购买家具、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家具、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641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赖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德峰

2020年3月31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在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审讯视频光碟1张;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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