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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诈骗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权利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被害人谢某某因酒驾被交警查获,为免予处罚而找到被告人赖某甲帮忙。被告人赖某甲联系朋友请求帮忙遭拒后,仍然以花钱打点关系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谢某某7700元。同年9月27日,被害人谢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向被告人赖某甲索回上述款项未果。

2020年4月24日,谢某某报案。4月28日,被告人赖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赖某甲的父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赖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甲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赖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冰清

检察官助理:吴宇星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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