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2003年3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月,因犯盗伐林木罪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赖某甲在荆门市东宝区先后三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3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5日,赖某甲谎称其在荆门市东宝区长宁锦园的工地需要租赁使用铁质模板,骗取赖某乙40根6米长的铁质模板,将上述重量共计2150千克的模板以2650元的价格卖给荆门市**站旁罗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
2、2020年6月20日,赖某甲以同样手段骗取赖某乙16根3米长的铁质模板,当日将上述重量共计465千克的模板以975元的价格卖给掇刀区**路彭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
3、2020年6月21日,赖某甲以同样手段骗取赖某乙30根3米长的铁质模板,当日将上述重量共计885千克的模板以1860元的价格卖给彭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
经鉴定,铁制模板的废旧回收单价为2100元/吨。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骗铁质模板69根,并于2020年8月13日在鄂州市一建筑工地将赖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微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某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赖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质彬
检察官助理:熊振威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