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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诈骗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住廉江市**路**街**号**楼**楼,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上旬,被告人赖某甲滋生利用网络平台诈骗他人钱款的念头,遂利用笔记本电脑、手机、电话卡、银行卡及自网上购得的被害人身份信息资料,于同月15日15时许,冒充被害人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添加到被害人王某甲的QQ好友。随后,其以报名参加清华大学开设的培训班急需学费为由,要求被害人王某甲向其转账19600元人民币。同时,为进一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赖某甲又虚构出负责培训的清华大学教授李某某的身份,并向被害人王某甲提供了李某某的电话号码及缴费银行账户。被害人王某甲经与被告人赖某甲假扮的李某某通电话后,对儿子报名参加培训一事信以为真,便向被告人赖某甲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19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及身份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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