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2014年1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赖某甲伙同“半某某”(未查明真实身份)驾驶琼F5****小轿车来到屯昌县**镇**路与**路交汇处的橡胶园内。由被告人赖某甲负责用手机从融易抢单平台上获取对象的用户信息,将用户信息提供给“半某某”,“半某某”负责通过电话联系和QQ联系的方式骗取用户交纳贷款押金。11时许,被告人赖某甲伙同“半某某”利用手机号码为1517598****的号码拨打被害人罗某某(家住在湖南省醴陵市**路**塘**号)的手机,询问其是否需要办理贷款,罗某某答复需要贷款后,被告人赖某甲伙同“半某某”要求其添加QQ318743****(昵称:工号****),谎称办理贷款需要资金流水及垫资为由,让罗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用户名蔡某某,卡号62166978000********)汇款,罗某某信以为真,分三次向该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5985元。收到款项后仍要求罗某某继续转账,罗某某感觉被骗,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赖某甲伙同“半某某”又继续驾驶琼F5****小轿车来到屯昌县**镇实施电信诈骗。当天15时许,屯昌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情报线索,在**镇**路(**村路口)一处民宅抓获被告人赖某甲,“半某某”逃脱,当场查扣涉案车辆一辆、手机5部(均含手机卡)、手机卡3张、银行卡3张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小轿车、手机卡、银行卡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明细、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通话清单;
3.证人赖某乙、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光盘1张(行车轨迹、道路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59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容
检察官助理:符雅慧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现存放在屯昌县公安局新兴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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