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赖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乐清市**镇**村。因本案于2016年1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农历年底开始,被告人赖某甲和其父亲赖某乙(已判刑)一起在乐清市北白象镇赖宅村赖某乙家中摆放麻将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至2015年10月21日被查获,共抽取头薪至少人民币12080元。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甲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林某某、朱某某、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赖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福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肆册。
3、随案移送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刑事判决书各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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