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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赌博案)_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6〕918号

被告人赖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乐清市**镇**村。因本案于2016年1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农历年底开始,被告人赖某甲和其父亲赖某乙(已判刑)一起在乐清市北白象镇赖宅村赖某乙家中摆放麻将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至2015年10月21日被查获,共抽取头薪至少人民币12080元。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甲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林某某、朱某某、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赖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福

2016年4月13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肆册。

3、随案移送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刑事判决书各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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