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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2020年8月24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制造枪支罪

2019年9月,被告人赖某甲通过淘宝网站购买了射钉器、无缝钢管、红外线瞄准器、枪托等枪支零配件。随后,被告人赖某甲在其位于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号家中使用螺丝刀、扳手等工具将射钉器改制成一支射钉枪。而后,被告人赖某甲再到漳平市新桥镇“阿弟”五金店购买两盒射钉弹,使用该枪支上山打猎。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为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乙、周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

5、辨认、检查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赖某甲和其堂哥赖某丙(另案处理)各自携带所有的枪支到被告人赖某甲家的板栗林打鸟。在返回途中,赖某丙因担心被人发现,被告人赖某甲便同意赖某丙将该枪支寄存在其家中。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为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赖某甲经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丙、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

5、辨认、检查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把,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赖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罪有期徒刑一年 ,非法制造枪支罪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军

2020824

附件:

1、被告人赖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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