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一刑诉〔2020〕Z122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赖某甲两次去到丰顺县汤西镇大罗村火滩自然村山林,使用电鱼机、头灯、网袋等工具捕捉野生动物棘胸蛙(俗称“石怪”),共捕获大约9只野生动物棘胸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赖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海满
检察官助理:左晶云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